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用能单位能源审计实施方案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北京市“十二五”时期节能降耗与应对气候变化综合性工作方案》等相关法律及政策要求,进一步深化拓展能源审计推广成果,持续提升本市能效和节能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
 
  (一)总体思路。
 
  围绕“内涵促降、系统促降”的工作主线,立足本市能源消费和用能单位能耗特点,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统筹兼顾,分类实施”的原则,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统筹协调,拓展工作覆盖面,进一步摸清用能单位的现状,深入查找节能潜力,明确节能工作方向和重点,高标准、高质量地将能源审计工作向纵深方向推进,为“十三五”节能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
 
  1.对2015年、2016年新增的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市级重点用能单位和20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公共机构(不含中央管理公共机构,下同)(以下统称“市级能源审计单位”),开展能源审计。2016年底前,预计完成80家左右新增市级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其中:2015年36家),完成30家左右新增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其中:2015年16家)。2015年实施单位名单详见附件1,2016年实施单位名单将根据最终公布的全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确定。
 
  2.对年耗能2000吨标准煤(含)—5000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500吨标准煤(含)—2000吨标准煤的公共机构,开展能源审计。鼓励区县组织年耗能1000吨(含)—2000吨标准煤用能单位(非公共机构)开展能源审计。2016年底前,计划完成821家单位(以下统称“区县能源审计单位”)的能源审计工作。具体名单详见附件2。
 
    3.对未完成2014年度、2015年度节能考核目标、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审核不合格的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市级重点用能单位,责令实施强制能源审计。2016年底前,完成全部须开展强制性能源审计单位的能源审计工作。
 
  注:根据年度综合能耗统计数据,用能单位数量将会有适当微调。
 
  二、职责分工和组织方式
 
  (一)职责分工。
 
  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能源审计实施工作的总体推进、监管和相关事项协调等,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分管单位的能源审计组织推进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能源审计总体工作计划,把控关键节点控制;负责市级能源审计单位能源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核拨奖励资金;为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发展改革委能源审计组织实施工作提供指导和意见。
 
  市财政局:负责能源审计市级奖励资金的安排,经费使用监管,相关事项协调决策等。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分管行业领域的年耗能5万吨标准煤以上(含)重点用能单位、中央及市属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督导,初审能源审计报告。
 
  区县发展改革委:负责辖区内区县能源审计单位能源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审核能源审计报告,核拨奖励资金,并按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工作成果。
 
  北京节能环保中心:受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委托,作为能源审计工作业务支撑平台,负责落实宣传培训、工作推进和成果汇总等日常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市级能源审计单位的能源审计工作。
 
  (二)组织方式及进度要求。
 
  1.市级能源审计单位。原则上在发布名单2个月之内完成能源审计工作,其中:2015年新增单位应当于2015年12月31日之前,2016年新增单位于2016年8月31日前,将经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县发展改革委初审后的能源审计报告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评审后,发布审定合格单位名单并拨付奖励资金。
 
  2.区县能源审计单位。
 
  2015年,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应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用能单位能源审计工作的通知》(京发改〔2014〕1581号)要求,于2015年12月31日前报送2015年能源审计开展情况,并于2016年1月29日前报送相关工作成果(包括汇总表、用能单位能源审计报告电子版、有关数据信息等)。
 
  2016年,一季度,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发布区县能源审计单位开展名单并向市发展改革委备案。2016年8月31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能源审计工作成果。
 
  (三)能源审计结果应用。
 
  各用能单位应将整改措施纳入下年度和下阶段节能工作计划并切实组织实施,市(区)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和市(区)级财政专项资金将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改造项目。强制能源审计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能源审计建议开展整改,符合条件的节能改造项目将按现行规定给予支持。
 
  三、财政奖励资金管理
 
  (一)奖励对象。资金奖励对象为纳入当年度能源审计实施工作计划,且能源审计报告质量最终评定为“合格”以上等级单位。对须开展强制能源审计的单位,不予安排奖励资金。
 
  (二)奖励标准。
 
  根据能源消费量情况和能源审计报告编制质量评审结果,对能源审计实施单位给予市级财政奖励,2015—2016年间只给予一次奖励支持。
 
  ——新增年耗能5万吨(含)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市级财政奖励资金不超过15万元,其中:满额奖励标准为15万元,中间档次奖励标准为13万元,基础奖励标准为10万元;
 
  ——新增年耗能5000吨(含)—5万吨标准煤重点用能单位。市级财政奖励资金不超过10万元,其中:满额奖励标准为10万元,中间档次奖励标准为9万元,基础奖励标准为8万元;
 
  ——新增年耗能20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公共机构。市级财政奖励资金不超过15万元,其中:满额奖励标准为15万元,中间档次奖励标准为13万元,基础奖励标准为10万元。
 
  各区县根据实际,研究制定对区县能源审计单位开展能源审计的财政奖励政策(按规定实施强制能源审计的用能单位除外),市级财政按照区县财政奖励能源审计支出金额的30%对区县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各区县可统筹安排用于节能相关工作。
 
  (三)资金管理要求。奖励资金使用应当符合财政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和国家有关审计等要求,专项用于能源审计相关工作,各相关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加强能源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统筹调度,及时沟通解决能源审计推进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实时开展专项督导,统筹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区县发展改革委要制定年度能源审计实施工作方案,明确牵头领导、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各用能单位积极开展能源审计的组织、协调和实施,接受市级主管部门和区县发展改革委的监督和指导,保证按时完成能源审计工作,并落实好整改措施。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实施的单位,将被列为重点节能监察对象。
 
  (二)严格按照相关标准执行。各用能单位应按规定要求和程序,开展能源审计工作。依据《工业用能单位能源审计报告编制与审核技术规范》(DB11/T 1205-2015)、《非工业用能单位能源审计报告编制与审核技术规范》(DB11/T 1206-2015)、《交通运输业用能单位能源审计报告编制及审核技术规范》(DB11/T 1207-2015)等标准,编制报送符合要求的能源审计报告。
 
  (三)加强宣传培训。利用重点用能单位培训会、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会等形式,宣传普及能源审计和节能管理政策、知识和方法。各用能单位要把能源审计纳入年度节能工作计划并切实组织实施,建立节能激励约束机制,持续节能管理能力和水平。
 
图文来源:北京市发改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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